我市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发布日期:2014-11-12来源: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2426字号大小:【超大 大 中 小】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求,11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通知》,放宽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行条件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只要在时间上前后接续,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因工作调动造成断缴的,在现缴存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后,可视为按月连续缴存。”(供稿人:桂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