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天数及支付标准
1、女职工申领津贴天数标准:
一胎生育:顺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晚育的(女职工24周岁以上且初次生育)产假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产假增加15天。
二胎生育:顺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产假增加15天。
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天数: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的,产假为75天。
3、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在市直生育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保险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市直生育定点医院:
1. 第一人民医院 2. 医学院附属医院 3. 市中医院 4. 市妇女儿童医院 5. 市第二人民医院 6. 任城区人民医院 7. 市中区妇幼保健院 8. 山推医院 9. 鲁抗医院 10.交通医院 11.众和医院 12.协和医院
1、在市直生育定点医院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
2、在市直生育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报销结算单、计生部门的终止妊娠证明、原始病历、诊断证明。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报销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在职工所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已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男职工无生育津贴。
四、在县(市、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医疗费及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在县(市、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1、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2、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发票原件、计生部门的终止妊娠证明、原始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报销条件的,在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报销生育医疗费,无生育津贴。
应提供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
五、 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生育医疗费及申领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进行异地生育备案。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一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或社保卡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住院成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职工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进行备案。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需要材料同县市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六、注意事项
1、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在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
2、参保单位应于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6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参保职工对生育津贴支付数额有疑议,应及时向参保单位提出,参保单位在6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4、参保单位漏报、少报职工停发工资天数和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