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健全完善基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8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简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可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用于聘任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岗位名称及等级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设置数量及结构比例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各县(市、区)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比例单列,不占常设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为本县(市、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已聘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其后根据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当调整设置比例。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设置总量的15%,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四、管理办法
1、按照结构比例,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域内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正高、副高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编制、人员结构、工作需要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并经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原则上每个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至少分配1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2、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3至5年,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不低于5年。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解聘以及调整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3、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分配的高级岗位空额内一般实行逐级竞聘。首次聘用到基层卫生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或上一个聘期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参加越级竞聘。越级竞聘必须从严掌握。
4、参加竞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相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现聘岗位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6、基层卫生技术和常设卫生技术高级资格、岗位原则上不能混用。对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竞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临床类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急需且本人自愿到基层工作的,在引进单位编制数额和县域基层正高级设岗总量内,经逐级申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聘用到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合同期满,在原单位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回原单位工作,享受去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前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单位职称晋升、评先树优。
7、基层卫生高级岗位竞聘结束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2017年12月3日